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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购入以前年度旧设备再销售

来源: 杭州下城区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9/1/5 13:41:27

  怎么处理购入以前年度旧设备再销售?等相关内容一直是财务人员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为了帮助新手们的掌握这方面的知识点,杭州下城区会计学校小编已经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清楚,欢迎大家的阅读.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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